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197_45px;
资讯中心
企业理念
Corporate Philosophy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新《广告法》与户外广告监管的十大变化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5/10/30 10:23:56)

  消费者组织的户外广告社会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消费者组织有权向户外广告的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户外广告违法现象;

  二是消费者组织有权代表受到虚假违法广告伤害的众多消费者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为了提高消费者开展社会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户外广告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户外广告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为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开展户外广告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例如,江苏省淮安市工商部门在江苏省内首家试行"二维码广告监管模式",由广告经营单位在线申请单一不重复的二维条形码,发布广告时必须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广告监管人员和广大群众依托手机扫描功能,即可实时获取经工商部门审核的广告全部内容。这一模式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广告监管工作效率,而且突破了社会化监管的技术瓶颈,推动实现"人人都是广告监督员"。

  九、强化户外广告审批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新《广告法》不仅规定了广告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法律责任,而且对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广告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监管。新《广告法》中并没有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机关人员的责任做出规定,因而需要地方性的户外广告法律法规对此予以完善。

  2015年7月15日,《现代快报》报道了一则新闻:江苏常州武进区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科原科长丁某,在短短四年里,利用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等职务便利,多次通过广告公司虚开业务发票、贪污、索贿等手段,疯狂敛财690余万元。该事件折射出我国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领域存在的制度问题。当前,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亟需完善户外广告法规,规避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人员的权力寻租和腐败,保障户外媒体主的合法经营权利。

  十、国家鼓励和支持户外公益广告的传播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媒体不仅是作为一种商业媒体,承载着传播商业信息的职能,而且也应作为一种公共媒体,有义务传播户外公益广告,为社会营造一种和谐的人文环境和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上篇:

下篇: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国芳写字楼16楼      联系电话:0931-8831301
传真:0931-8831301      网址:www.huobanmedia.com
关注我们:
  • 100_100px;
  • 100_100px;
  • 100_100px;
Copyrights © 2024 版权所有 兰州伙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陇ICP备09000722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icon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