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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与户外广告监管的十大变化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5/10/30 10:23:56)
  新《广告法》的正式实施之后,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第22条、第41条和42条,即是新《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户外广告。下面我们来看看新《广告法》出台后户外广告监管呈现出的十大变化。

  一、明确了中国户外广告的监管制度

  我国广告监管制度表现为以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辅。此次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广告监管制度。新《广告法》不仅完善了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职责,而且首次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权等。新《广告法》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户外广告的监管制度,即以户外广告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为主,户外广告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辅。这一监管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户外广告市场行为,维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就户外广告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而言,新《广告法》在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二是明确户外广告的立法机关。新《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我国户外广告监管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户外广告的产权与收益主体不明确,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合理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是多部门管理导致无法管理或弱化管理,甚至加剧政府部门人员的权力寻租;

  三是突击运动式的户外广告整治,治标不治本,没有建立户外广告监管的长效机制。

  完善我国户外广告的监管制度,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户外广告产权与收益主体,保护户外媒体主的合法权益;

  二是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由规划、城建、城管、市政、工商、公安、文化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统一管理;

  三是发挥户外广告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扩大户外广告监管渠道。

  二、具体列明户外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户外广告是展现城市形象的一扇窗口,户外广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广告内容的监管。新《广告法》对户外广告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户外广告设置的限制性规定。新《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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