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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告主,你真了解您的客户吗?
来源(百度百科)  作者(百度百科)  阅读()   时间(2020/4/17 14:11:11)

概念介绍

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通过媒体广告接触的人群;即为广告的媒体受众,广告是一种非人际的信息传播种类,需要运用一定的媒体,由媒体种类定义受众则可以包括报纸广告受众、电视广告受众,户外广告受众等等。

另一层则是广告主的目标受众,及广告诉求对象。即为广告的目标受众,广告的选择特性决定了其要根据广告目标的要求,来确定某项广告活动特定的诉求对象。包括一般消费者、组织市场中的机构代表、商品经销中的采购决策人。

关系

一般来说,广告传播需要运用大众传媒,大众传播的受传者必然是广告信息的受众,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受众都是广告受众,广告受众还包括其他非人际方式接受到广告信息传播的群体。因此广告受众与受众有这样的关系:

1, 数量和特性完全等同。这只是理想状态,现实很难达到,需要精心选择适用的媒体并进行有机结合,以最大限度接近。

2, 二者在特性上相同,但广告受众在数量上小于受众。这种情况下要进一步做好媒体组合,尽量避免购买媒体上的资金浪费。

3, 二者在特性上相同,但广告受众在数量上大于受众。这说明媒体选择和组合上没有达到理想的覆盖面

4, 广告受众和受众出现交叉。受众中有部分不是广告受众,特别不是目标受众5, 广告受众和受众没有联系。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说明广告策略严重失误,需要调整。

在广告受众中:有一个千人广告效应的判断标准!

权利

广告受众在传播活动中虽处于一种比较被动的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广告受众在广告活动中无所作为。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观念的发展,有着特定角色的广告受众在广告活动中也有了一定的权利,广告传播者应当尊重广告受众的这些权利。接受真实信息的权利,这是消费者判断消费价值,采取合理购买行为的基本依据。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质询的权利,即对广告传播者一方的有关当事人就广告信息进行质询的权利,人格受尊重的权利。一是广告受众的人格不因任何原因而在广告作品中受众歧视和侮辱,二是受众的判断力不被愚弄,三是社会良好风气不被嘲弄和违背。

诉讼的权利。当受众权利受众侵害时,其拥有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接受理论

AIDMA理论

表示消费者购买心理的全过程,是广告创作的基本原则之一,1898年由美国E.S.刘易斯最先提出。其含义为:A(Attention)引起注意;I(Interest)产生兴趣;D(Desire)培养欲望;M(Memory)形成记忆;A(Action)促成行动。也就是说,在广告创作中必须有意识地贯彻引人注目,使人感兴趣,产生购买欲望,并形成记忆,最终转变为购买行动的原则,这样才能创作出最有效的广告。A:Attention(引起注意)——花哨的名片、提包上绣着广告词等被经常采用的引起注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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