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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电视媒体的广告价值被低估了?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5/8/31 13:24:17)

  为此,央视索福瑞总经理郑维东写了一篇文章《从点播量到收视率》来解释这个问题。

  节目收视率是收看人数(到达率)和收看时长(忠实度)的累积,是人时数,而不是人次数。广告收视率(GRP)则以到达率和暴露频次进行计量,由于广告收看时长极短而统计为次数,所以广告收视率更接近统计人次数。因此,可以近似把一集电视剧在网络的投放视作一支电视广告的播出,同一集电视剧在同一天的投放只记作一次播出(这是最保守的假定,事实上同一集电视剧在一天内可以重复播放,从而相当于多次投放,使总投放次数更多)。

  以今年一季度热播的电视剧《何以笙箫默》为例,1月10日在网络视频平台播出后,截止2月1日共获得网络视频点击量超过50亿人次,这期间该剧每天播出两集,至1月27日播完,共上线播出36集。按照算法,该剧在网络上23天内合计投放次数为522次(即2*(23+22+…+6),1月28日至2月1日5天没有新投放),则其在全体网民中的平均收视率可估算为50/(6.49*522)*100%=1.48%,在所有电视观众中的平均收视率则为0.75%。

  而《何以笙箫默》首播在江苏卫视的平均收视率为0.91%,在上海东方卫视的平均收视率为0.58%,二者合计1.49%,同等口径下则是网络视频播出收视率的2倍。

  由上可知,电视仍然是电视剧获得观众收视的主要平台,而网络则起到一定程度的补充功能。我们不能被动辄几亿、几十亿的所谓点播量数据所迷惑,以为互联网真的击败了电视而成为大剧平台,尽管这个过程仍在推进。当下是个数据满天飞的时代,一些数据以“大不惊人死不休”自居,其中既不乏泡沫,也经不住细算。

  电视也是互联网媒体,传播价值被低估

  电视媒体现在最大的危机是新的媒介环境造成的原有传播价值链崩塌。但是,很多电视媒体的传播价值链已经不仅仅局限在电视台这个平台上,而是以电视台为核心,构建了覆盖受众生活圈的整个传播网络。

  正如很多广告主的投放观点,电视媒体仍然保持一定的投放量,但是对于平台价值的利用方式会发生变化,比如对于湖南卫视这样的平台,已经不能再简单当作一个电视台来对待,其强互联网属性和庞大的粉丝群都是品牌看重的价值。

  以湖南卫视为例,与其说她是个电视媒体,还不如说是互联网媒体更为确切。

  首先,凭借强用户关系,构建庞大粉丝群。芒果台的娱乐节目很强,宣传推广很强,粉丝凝聚力很强,这点毋庸置疑。狂热的粉丝行为背后就蕴含着巨大的粉丝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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