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197_45px;
资讯中心
企业理念
Corporate Philosophy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李俊慧:凤凰网盗播,新浪索赔千万缘何仅获赔50万?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5/8/31 13:17:16)

  简单说,在此案中,法院虽然认为赛事视频融入了摄制者的特定创作(解说、字幕、特写、配乐)行为,但是,其创作上的“意志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其独创性尚不能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

  众所周知,要想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争议内容必须首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于赛事视频能否构成作品,能否享受独立完整的著作权权能,在过往的诉讼结果中,答案是模糊的,甚至是否定的。

  原因:视频作品认定需突破认知“短板”

  其实,按照前述两案判决逻辑推理,对于手机用户在街头用手机拍摄记录下来的突发事件的视频,似乎都不属于“作品”,因为它可能跟赛事视频一样,没有“创作”,只是实时记录,而如果记者或民众用文字记录下来,则会构成文字作品。

  而这显然突破了大众的普遍认知。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在认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时,陷入了“电影作品”创作目的、流程或手法的认知混淆。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视频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且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时,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事实上,所有作品都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再现或虚拟改造。而在电影作品创作中,导演创作或观众评判电影作品的好坏,很重要的一个标准是否“逼真”或“真实”。说白了,好的电影作品应该是对真实世界的记录或再现,而非简单的编造。

  回归到的赛事视频来说,对于不在现场的观众来说,赛事视频能让他们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再加上解说、剪辑,能让观众看到很多现场观众无法看到或感知的内容,与此同时,赛事进程或结果的不可预知性,更是让赛事本身充满了“戏剧性”,也让赛事视频比普通作品更具有观赏价值。

  更重要的是,所有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没有写完或看完前,包括作者或读者,都无从判断作品的结局是什么。从这个层面来说,赛事视频实际上是赛事组织者搭台、赛事运动员参与、摄制者实时剪辑编排,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而对于普通视频来说,拍摄者的角度不同,以及当时的自我反应不同,使得同一事件的视频拍摄者都形成各具特色的视频内容。所谓“各具特色”本身就是一种创作。

  正如我们无法否认命题作文下的每篇作文依旧是独立的“作品”一样,不论是赛事视频,还是其他视频,在其用视频、语音记录或拍摄下相应内容后,就已经完成了作品的创作。

  好在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直播视频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扭转了此前的认知。

123

上篇:

下篇: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国芳写字楼16楼      联系电话:0931-8831301
传真:0931-8831301      网址:www.huobanmedia.com
关注我们:
  • 100_100px;
  • 100_100px;
  • 100_100px;
Copyrights © 2025 版权所有 兰州伙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陇ICP备09000722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icon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