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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人就《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答记者问
来源(百家号)  作者(金融界)  阅读()   时间(2024/8/23 16:26:15)

2024年8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发布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指南》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广告作为一种商业推广手段,其内容具有劝诱性、选择性、适度夸张性等特点,社会公众、消费者一般能够清晰认识广告的商业属性,可以较为审慎、客观地评价并接受广告所传递的信息。但随着广告业不断创新发展,广告特别是互联网广告的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多样,消费者往往容易误认为互联网广告是中立的客观事实或者公共信息,进而影响消费购买决策。如不加以规制,则有可能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此,广告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但监管中发现,广告法对“广告”标识何时标、谁来标、怎么标等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部分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办案中难以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出现机械执法或者“宽大无边”的情况;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互联网广告经营主体不标注“广告”甚至故意混淆广告与非广告信息、一些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对所有商业信息一律标注“广告”等现象。为了增强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规范各地广告监管执法工作,指导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广告活动,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并公告发布了《指南》。

记者:《指南》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指南》的出台,有助于提升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对于规范广告监管执法、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公平公正的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更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指南》依据广告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定义、判定标准以及标识“广告”的义务主体,有助于实现互联网广告应标尽标,让消费者能更加便利地识别互联网广告和非广告信息。

二是有利于更好推动落实“广告”标识义务。《指南》充分考虑互联网广告业态发展现状,增加了“广告”标识的操作方法和实现方式,同时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不得阻碍平台用户依法进行“广告”标注。

三是有利于更好规范互联网领域广告监管执法。《指南》细化规定了不同业务场景下认定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具体标准,对不具有可识别性互联网广告的处罚裁量作出规定,能够更好地统一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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