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做好暑期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主要内容:制作传播正能量鲜明的青少年节目。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青少年追求真善美、传播先进科学文化知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优秀节目放在显著位置。
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要督促各视听网站暑期进一步严把节目导向关、内容关,持续监测清理低俗有害节目,对于偶像养成类节目、社会广泛参与选拔的歌唱才艺竞秀类节目,确保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向上方可播出,坚决遏止节目过度娱乐化和宣扬拜金享乐、急功近利等错误倾向。
5.《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主要内容: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6.《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主要内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并且国家对境外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加国产电视剧,以及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以下简称“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实行备案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拟聘用的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
7.《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主要内容:播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以外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节(栏)目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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