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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广告的违法典型案例,新媒体要避免踩到这些雷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佚名)  阅读()   时间(2018/3/16 8:33:48)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2017年5月19日,阜阳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20000元罚款。

04

违法使用明星肖像

在文章或评论中使用名人肖像,例如表情包等,基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是商业广告,名人的肖像仍然不得加以使用。软文广告看起来属于文章或评论,但是实质上属于商业广告,如果随意使用名人肖像,则构成侵权。

案例参考: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其微博发布的软文广告中使用了“葛优躺”的照片,被判构成侵权,向葛优赔礼道歉并赔偿7.5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

05

使用绝对化用语

2016年12月,南京工商局接到举报,某饭店利用微信公众号以非客观的结论为依据,发布“南京市中心性价比最高饭店”、“最划算、最营养的套餐”等宣传用语,对商品或服务的信誉、价格、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实质是限制了其他经营者,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2017年,上海市共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5448件(其中互联网广告案件占80%),处罚没款1.32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94%和54%,虚假广告以及违反禁用语案件最多,占比超过80%。

06

发不雅广告,违背社会风俗

上海蜀地辣子鱼餐饮有限公司为吸引消费者,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含有不雅图案,且结合表述的文字低俗,有违社会良好风尚。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20万元。

07

金融机构违规发理财广告

洛阳银行一直频繁发布理财广告在其注册的自有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9月7日在“微资讯-个人金融”板块的页面中,发布了内容为“抗降息最佳产品—洛阳银行‘大额存本取息’储蓄产品,降息不降收益,5年期利息提前得”的微信广告,在宣传中反复使用绝对化禁用词语“最佳”,描述其金融产品与服务。

郑州市工商局认为,洛阳银行在其微信公众号广告中频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词语,长期向客户进行虚假宣传,做出了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近日央行也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加强金融领域广告行为管理,治理金融产品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这意味着金融理财产品的广告将受到工商总局和央行的双重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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