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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22条主要街路5月1日起禁设LED广告
来源()  作者()  阅读()   时间(2011/12/9 10:07:21)
  4月12日上午,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召开了关于《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颁布实施的通报会,两个“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会上,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当场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四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问:哪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答:根据《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2)利用道路隔离带和道路两侧树木、草坪设置;(3)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4)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在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及载体上设置。

  22条主要街路禁设户外LED广告。

  问:城市建成区内哪些户外广告设施不能设置?

  答:根据《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建成区内禁止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一)大型立柱式广告;(二)楼顶广告;(三)跨街广告;(四)桥体广告;(五)车体广告。

  长春市区主要街路两侧禁止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长春市政府首批确定禁止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的主要街路共22条:人民大街、南湖大路、解放大路、自由大路、西安大路、新民大街、东民主大街、西民主大街、新发路、景阳大路、吉林大路、东盛大街、亚泰大街、卫星路、延安大街、普阳街、青年路、台北大街、净月大街、仙台大街、东风大街、创业大街。

  同幢建筑临街门面装饰应统一台阶应整齐。

  问: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临街门面想装饰需提出申请

  问: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是否应该办理审批?

  答:根据《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除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

  另外,下列三大类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1、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2、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3、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

  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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