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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有区域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范畴
来源()  作者()  阅读()   时间(2012/9/25 15:01:17)
  昨天上午,《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本次会议上也第一次提请审议。市政委主任王元楷表示,这次的《草案》在户外广告的管理范畴、管理职责以及户外公益广告的管理、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期限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公益广告纳入管理范畴

  通常,户外广告的管理范畴是指商业广告,而此次的一审《草案》则将公益广告和招牌标志加入了管理范畴,并明确把轨道交通设施、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体育场馆以及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部所发布的广告纳入了管理范畴。

  同时,在住宅小区的共有区域以及公共空间所设置发布的广告也被纳入了户外广告的范畴,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公益广告应统一标志

  “公益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位置标注统一的公益广告标志。”王元楷说,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公益广告的管理,《草案》规定公益广告设置人和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期限延长1年

  王元楷表示,现行《条例》规定,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而管理实践表明这可能带来安全、美观以及形式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草案》则适当延长了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期限,规定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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