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企业广告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 作者() 阅读() 时间(2012/8/28 14:17:33)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特殊行业的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联合发出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缆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的规定,执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现在,财税[2012]48号文件明确要求追溯到2011年1月1日执行。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由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期已经结束,如果已经将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的,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