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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偷换概念”的广告逍遥法外
来源()  作者()  阅读()   时间(2012/8/21 11:36:27)

  在莆田东园路有一个房地产广告,上面写着“莆田学院您家的健身房”。于是许多市民买房,把校园当做自家的后花园,但是学校的老师和学生认为,由于太多市民占用了学校的设施,校园的秩序和卫生管理都遇到了麻烦。

  从广告本身来说,它必须要向消费者呈现真实的信息,而且,这个信息是不能损害其它群体、个人的合法利益的。从莆田东园路房地产广告的标语来看,它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偷换了营销亮点,将别处的优势资源强加在自己的广告宣传标语中,这不仅侵害了莆田学院的合法权益,还误导了消费者。因此,对于这种广告绝不能让它逍遥法外,必须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不可否认,广告宣传总会存在夸大其词的嫌疑,但只要把握好事实的度,捏准法律的底线,不管是对产品特点的“吹嘘”也好,还是“自夸”也罢,那都是合乎市场需求的,也是应该保存的。因为,在注意力资源稀缺的时代,广告商与消费者都需要这种契合心理需求的“兴奋点”。

  但是,如果将广告宣传变成“偷换概念”,那就是广告弄虚作假、无中生有了,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要进行处罚的“零容忍”。因为,“吹牛”可以,只要你的产品有这样的功能,但是作假不行,因为你的产品根本没有这样的特性。可是借用莆田学院作为吹嘘的由头,盗用其资源,这种行为无异于巧取毫夺。

  其实,广告业是一种创意经济,而绝非是一种投机取巧、东拼西凑的寄生产业,它有自己的行为规范与价值操守。这种偷换营销概念的行为,虽然能取得一时之利,但从长远来看,不仅会影响广告业的价值回归,还会损伤广告业的职业形象。因为,广告并不是虚假夸大,更不是恶意侵权,而是产品优点的展现,整合营销的实现。

  之所以莆田东园路有一个房地产广告敢做背离事实的广告,既有政策法规的滞后性,也有文化产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缺位,结果造成了某些广告商们有恃无恐的局面,并形成了恶性循环。

  要扼止开发商在滥用广告用词、偷换广告信息内涵、夸大服务效果、吹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偷换概念行为,必须对它们绝不姑息,否则,一旦形成风气,再控制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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